东安县清理整治铁路沿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行动方案
东安县清理整治铁路沿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沿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管理,坚决清理铁路沿线的非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拆卸、偷盗和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铁路运输正常秩序,确保国家财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市护路办和广西区护路办的通知要求和统一部署,经县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为期三个月(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清理整治铁路沿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以创建“平安东安”和创建“平安铁路示范路段”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强铁路沿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规范化管理,坚持打击拆卸、偷盗和非法收购铁路器材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铁路沿线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爱路护路意识,为铁路运输持续安全提供有力的治安保障,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取缔一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使铁路沿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能够依法经营,并基本实现规范化管理;打击处理一批拆卸、偷盗和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违法犯罪分子;使铁路沿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和爱路护路意识进一步增强;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组织部署阶段。(2007年7月1日至10日)由县护路办、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各镇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全面宣传动员,营造专项整治行动声势。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阶段。(7月1日至20日),各镇护路办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排查摸清在铁路沿线两侧(城镇200米、乡村2500米)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底数,其中:有证经营的多少家,无证经营的多少家,违法经营的多少家,并逐一登记造册。
(三)集中行动,清理整治阶段。(7月21日至9月20日)。在调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清理整治,严格按照铁道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知》(铁公函[2005]511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依法清理整治铁路沿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打击和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取缔和吊销非法及违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协同作战,务求取得实效。
(四)总结验收,完善机制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各地要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自查自纠,制定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以巩固整治成果。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镇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以迎接市里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机构。根据中央综治委铁护办[2007]8号文件精神,县政府成立清理整治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设在县护路办。办公室电话及传真:4242168,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各镇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同时各镇护路办要加强领导,路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抓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宣传。清理整治期间,要通过多种形式,在铁路沿线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活动,增强广大群众法制观念和爱路护路的自觉性,特别是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业主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律经营行为,拒收铁路器材和盗窃的运输物资,使整治行动和宣传教育同步进行。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一批销赃窝点,报道一批打击处理的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同时,大力宣传一批先进事迹和好的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查机制,务求取得实效。专项整治期间,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整治工作重视,并取得明显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没有按期达到整治目标的,要督促其改进工作,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对工作开展不力,工作走过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不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治,整治期间仍然发生问题的,将逐级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依法打击处理,抓好分类整治。各镇要严格按照铁道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通告》要求,在整治行动中,对铁路沿线两侧内的废旧金属站点,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对持证经营,但违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废旧金属站点,由公安机关没收其收购的铁路器材,根据情节给予单位经营者和责任人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无证无照和流动收购铁路器材的站点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对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案件,铁路、地方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坚决予以查处。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在铁路沿线500米以内设点收购废旧金属。对于在禁设区范围内的守法经营户,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讲清政策,说明道理,劝其主动搬迁和转行。有关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今后对申请开办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人,要严格审查把关,杜绝在铁路沿线禁设区范围内,开设新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五)加强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日常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对经营业主的管理要做到“五个一”,即:每个收购站点要有一本营业执照、有一份铁道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有一份铁路器材的彩色图片,有一份与公安机关签定的治安责任状,公安机关有一本所辖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档案。同时,要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办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清理整治后出现反弹。
(六)加强信息管理,及时上报情况。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将部署情况上报县专项整治办公室,行动进展、大案要案查处、重大行动、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上报,每月26日前向县护路办上报统计表(见附表Ⅱ),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镇要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县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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